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促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梳理各单位、科室权责事项,及时上报动态调整。
2019年3月13日
濮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促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职责分工的规定(以下统称法规文件),由市政府工作部门(含所属事业单位)、市政府有关直属事业单位等行政主体实施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和其他职权等八类。 其他行政主体列入权力清单实施范围后,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动态管理是指对行政权力事项动态调整、权力清单编制公布、行政权力规范运行等管理行为。
第四条 行政权力清单动态调整的内容包括:权力项目数量、权力名称(含子项)、权力类型、实施机关、实施依据、运行流程、法定期限、承诺期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承办科室、办理地点、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相关内容。
第五条 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理、充分论证、公开透明、规范有序、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六条 参照濮阳市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领导小组领导下安排,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政策法规科负责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具体工作。
第三章 动态调整
第七条 行政权力清单通过取消、增加、变更、下放管理层级等方式,依法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权力应当予以取消。
(一)设定依据已经被废止、修订或变更的;
(二)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决定取消的;
(三)通过改变管理方式可以达到目的的;
(四)因行政主体职能调整,相关行政权力不再实施的;
(五)其他应予取消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权力应当予以增加。
(一)因法规文件的颁布、修订需增加行政权力的;
(二)因国务院、省政府下放行政权力,按要求承接的;
(三)因行政主体职能调整,相应增加行政权力的;
(四)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权力应当予以变更。
(一)因法规文件修订,行政权力的依据发生变化的;
(二)与办理行政权力相关的工作内容或者要求发生变化的,包括权力名称、权力类型、运行流程、承诺期限、格式文书、收费标准、裁量基准等;
(三)办理行政权力的内设机构、办理地点、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权力应当下放管理层级。
(一)设定依据修订需下放管理层级的;
(二)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
(三)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量大面广、由下级管理更方便有效的;
(四)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五)其他应予下放管理层级的情形。
第四章 调整程序
第十二条 行政权力的调整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科室、单位报送至局政策法规科,政策法规科汇总后,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由机构编制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公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行政权力需要调整时,相关科室、单位应及时上报政策法规科,对由于不按规定及时进行调整而引起不良后果的,由相关科室、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未纳入行政权力清单的行政权力,各科室各单位一律不得行使。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或者进行投诉、举报,我们将收集整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责任清单、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随权力清单的动态调整而作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濮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办公室 2019年3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