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的基本情况
为积极培育体育产业市场主体,充分发挥体育产业基地的聚集效应、规模效应及示范带头作用,提升区域产业竞争力,进一步加快我市体育产业发展,濮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于2020年5月6日印发了《濮阳市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正式实施。
《办法》共六章二十一条,明确了濮阳市体育产业基地的概念、申报条件、申报程序、评审程序、管理机制等。
二、《办法》的实施情况
濮阳市体育产业基地是指经濮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命名的,以发展体育产业为导向的,在体育产业发展方面具备相当基础、规模和特色的地区、企业、机构或体育产业项目。共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以地区(乡镇、办事处、产业聚集区)为单位,命名为“濮阳市体育产业示范基地”;二是以体育产业重点领域的知名企业或组织机构为单位,命名为“濮阳市体育产业示范单位”;三是以持续运营的优秀体育产业活动或项目为单位,命名为“濮阳市体育产业示范项目”。
2021年1月22日,按照《办法》要求,经过各单位申报、专家评审、公示公告,命名濮阳市全民健身中心等22家企业和单位为第一批“濮阳市体育产业示范基地”“濮阳市体育产业示范单位”“濮阳市体育产业示范项目”。充分发挥被命名企业的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截止目前,我市拥有10家市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10家市级体育产业示范单位,2家市级体育产业示范单位。
三、《办法》主要内容评价
1.合法性。《办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体育强国建设纲要的通知》(国办发〔2019〕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19〕4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44 号)《河南省体育产业基地暂行管理办法(试行)》(豫体经〔2016〕52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经严格审查,我市《办法》与上级法律法规无重大冲突,符合合法性要求。
2.合理性。《办法》共六章二十一条规定,结构安排合理,用语较为规范,条文间逻辑关系清楚,没有相互矛盾之处。《办法》作为濮阳市的规范性文件,契合了上级文件精神,质量较高,社会成效显著,宜作为一个单独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继续实施。在体育产业基地命名管理方面真正体现了服务效能原则,符合濮阳市体育产业发展的现状。
3.可操作性。《办法》内容总体上符合濮阳市体育产业实际,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具有一定的地方特色。在地申报条件、申报程序、评审程序、管理机制等方面,规定合理,切实可行,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4.时效性。《办法》实施一年多以来,濮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认真贯彻落实,命名了第一批“濮阳市体育产业示范基地”“濮阳市体育产业示范单位”“濮阳市体育产业示范项目”,推动了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