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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权力清单
发布时间:2018-12-30 16:22:19    点击:425次    [关闭本页]

濮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许可7

行政处罚74

行政确认3项

其他5项

行政许可:7

序号

事项名称

执法依据

1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外电视节目许可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29号令)第三条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电部第11号令)第五条

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设立和电视剧制作许可(初审)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号)第四条、第十二条

3

电视台、广播电台变更台名台标许可(初审)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十三条

4

互联网等信息传播视听节目许可(初审)

《互联网等信心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9号)第四条、第六条、第十条

5

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初审)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第33号令)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6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建设项目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

7

基本建设工程施工前文物调查勘探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10年5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

行政处罚:74

序号

事项名称

执法依据

1

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以假唱欺骗观众的;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四十七条

2

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四十九条

3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五十二条

4

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5

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6

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7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8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禁止内容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9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经营非网络游戏、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10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1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情节严重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12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13

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的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

14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未按规定时间到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地址、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未按规定时间到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15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

16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17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18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19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合法性的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20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禁止内容的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21

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22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23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畈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制作、畈卖、传播淫秽物品;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赌博;从事邪教、迷信活动;吸食、注射毒品,卖淫、嫖娼;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的,情节严重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24

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25

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26

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27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28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29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30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向文化部门备案的处罚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31

艺术品经营单位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美术品的处罚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32

艺术品经营单位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的;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的;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的;未经批准,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处罚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33

艺术品经营单位未对所经营的艺术品应当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未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法律、法规要求有明确期限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未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鉴定、评估的事项,鉴定、评估的结论适用范围以及被委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项;书面出具鉴定、评估结论,鉴定、评估结论应当包括对委托艺术品的全面客观说明,鉴定、评估的程序,做出鉴定、评估结论的证据,鉴定、评估结论的责任说明,并对鉴定、评估结论的真实性负责;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不得少于5年的处罚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34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及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35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7号)第二十四条

36

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的;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7号)第二十五条

37

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未按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艺术考级内容的;未按照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7号)第二十六条

38

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39

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第五十五条

40

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41

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违法处置国有馆藏文物、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

42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一条

43

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

44

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第五十六条

45

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第五十八条

46

刻划、涂污、损坏文物的;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损坏文物保护设施的处罚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10年5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十七条

47

使用、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擅自对其附属文物进行彩绘、添建、改建、迁建、损毁,改变文物的结构和原状的处罚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10年5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六十一条

48

不按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文物保护方案进行施工的处罚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10年5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六十二条

49

文物保护单位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险情时,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未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的处罚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10年5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六十三条

50

未经考古勘查、勘探,擅自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以及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未事先报请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项目范围内及其取土区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处罚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10年5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六十四条

51

涂改、伪造或者转让文物销售专用标识的处罚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10年5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六十六条

52

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和其他音像制品以及举办大型活动的处罚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10年5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六十七条

53

国内新闻单位未经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考古发掘现场进行专题类拍摄或者电视直播的处罚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10年5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六十八条

54

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四十七条

55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四十八条

56

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节目的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四十九条

57

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违规播放、转播、传输、经营等行为的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五十条

58

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五十二条

59

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第二十一条

60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广播电视设施安全行为的处罚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第二十条

61

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违反规定,或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从事违规活动,或无证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者共用天线系统、安装任务的处罚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广电部令第2号)第十五条

62

 擅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第十一条

63

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处罚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3号通过)第二十二条

64

广播电视传输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3号)第二十三条

65

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九条

66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持证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9号)第二十六条

67

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5号)第三十二条

68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处罚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9号)第二十五条

69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持证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9号)第二十六条

70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违规开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与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规利益关联的处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60号)第十四条

71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违反规定的处罚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61号)第四十条

72

造成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故及违反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规定制度的处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2号)第四十一条

73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违反规定的处罚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7号)第四十二条

74

对违法出租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行政处罚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

第三十一条

行政确认:3

序号

事项名称

执法依据

1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认定

《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13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

2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

《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13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

3

文物认定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6号)第三条、第九条

其他职权:5

序号

事项名称

执法依据

1

艺术考级机构开展艺术考级活动备案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第二十一条

2

文化类社会组织登记业务资格审查及初审年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第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1号)第三条、第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3

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4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

5

国有馆藏文物借用、交换审核(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三款

主办:濮阳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    地址:濮阳市中原东路52号    电话:0393-469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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