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第六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为,按以下办法区分责任:
(一)经局分管领导审核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由分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科室)承担次要责任;
(二)未经局分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由承办科室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承办人发生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具体行为,由其本人承担全部责任,所在科室主要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除按第二款处理外,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四)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责任追究由办公室、人事科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实施责任追究应注意听取本人意见和申辩。
第九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有关人员,要及时停止和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政行为,按规定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上报。
第十条 局属事业单位相关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9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