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关于印发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等的
通 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濮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濮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濮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音像记录执法行为用语指引》《濮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濮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
2.濮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
3.濮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音像记录执法行为用语指引
4.濮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2022年4月11日
附件1
濮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文广旅体行政执法音像记录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音像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通过照相机、录像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对文广旅体行政执法行为的相关环节进行录音、录像、拍照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四条 在实施执法管理活动时严格按照《濮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进行音像记录。
第五条 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应反映执法活动现场的地点、时间、场景、参与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等。录制内容应当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一)能反映当事人名称、概貌的标志性建筑;
(二)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具执法证件及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三)涉嫌违法现场状况;
(四)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过程;
(五)当事人在现场检查记录或相关执法文书上签署姓名和意见时;
(六)实施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容易引起争议时;
(七)以留置送达方式将执法文书留置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所时;
(八)其他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六条 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检查场所变化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
第七条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资料,由承办机构统一存储和保管并明确专人负责。并按照案件名称、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记录日期及存储日期等项目分类进行存储。任何人员不得对原始音像记录进行删节、修改。
第八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私自保存,应当在24小时内移交至本单位管理人员,统一存储和保管。
第九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进行归档保存,行政执法音像资料的存储期限与文字材料保管时间一致。
第十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应当予以保密,任何人不得擅自传播,不得用于执法活动以外的目的。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执行。
附件2
濮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记录信息的调阅,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调阅主要指本局工作人员、外单位或行政管理相对人查阅行政执法案卷或者音视频资料的行为。
第三条 设定专人负责行政执法记录信息管理工作,做好文字记录的立卷、归档和音像记录的下载、储存等工作,同时,要建立健全查阅登记薄,严格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调阅。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现场执法音视频资料。
第四条 本局案件承办人因工作需要查阅案卷或者音视频资料的,可直接查阅,案卷和音视频资料不得带离档案室。需复制资料的,应经局机关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五条 本局非案件承办人的其他人员无特殊理由不得查阅案卷或者音像资料,确实因工作需要的,应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六条 公安、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机关、审计机关等有关单位因工作需要申请查阅案卷或音视频资料的,凭单位介绍信及申请人有效证件申请,经核实后可进行查阅、复印、拷贝,相关情况要在查阅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第七条 申请人或其代理律师申请查阅本单位(人)的文字记录或音视频资料的,凭单位介绍信及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申请,经核实以及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进行查阅行政执法的结论性文件及音视频资料,相关情况要在查阅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代理律师应提供委托书、授权书、律师执业证。
第八条 外地执法部门来函索要案件档案法律文书或其他证明材料,根据外调要求,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案件主办人按规定复印寄送,或通知该单位派人阅卷。
第九条 对查阅的案卷档案不得擅自拆解、涂改、勾画、增加或抽取案卷材料;禁止损毁、剪接、删改原始现场执法音视频资料。
第十条 行政执法记录信息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国家机密和行政执法案件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十一条 查阅案卷或音视频资料,查询人无需交纳查询费。
第十二条 记录信息管理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且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调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濮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音像记录执法行为用语指引
一、音像记录开始时,摄录人员应当同步语音记录:“XX时间+XX地点+XX事由+执法全过程记录开始”。
二、检查涉嫌有违法行为当事人的相关证照时,应当使用规范用语:“您好,请出示XX证(照)”。
三、实施执法行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使用执法记录仪,告知的规范用语:“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过程录音录像”。
四、实施行政处罚前,告知违法行为人应有的法律救济权益及途径,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您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行政救济权利”或者“您可以在XX时间内向XX单位提起行政复议,XX时间内向XX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要求违法行为人签收法律文书时,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请您认真阅读法律文书内容,并在签名处签名”或“我已经向您宣读了文书内容,请您签字”。
六、对违法行为人依法处理后,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请您收好文书(或证件等)”。
七、应对妨碍执法语言规范:
(一)不配合执法时,规范用语:“我是执法人员,正在执行公务,执法过程已全程记录,您可以拨打110或通过其他方式行使您的监督权,但您现在必须服从并配合执法工作。”
(二)遭到推搡、撕扯行为的情形时,规范用语:“我是执法人员,正在执行公务,你的行为已全过程记录,已经涉嫌阻碍公务,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即刻起,如果停止阻挠行为,没有造成后果的,我们将不予以追究,请你控制情绪,理性对待。”
(三)不听劝阻,继续推搡、撕扯时,规范用语:“你不听劝阻继续妨害执法的行为,已被全过程记录,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你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将承担刑事责任。即刻起,如果停止阻挠行为,没有造成后果的,我们将不予以追究,请你控制情绪,理性对待”。
(四)一时行为难以控制时,规范用语:“请你控制情绪,执法过程已经全记录,我们已经报警,请等待公安民警处理”。
附件4
濮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序号 | 执法事项 | 执法环节 | 记录场合 | 记录方式 | 记录内容 | 记录部门 | 记录人员 |
1 | 电话举报 | 案件来源记录 | 执法中心 | 录音 | 对通过举报电话进行举报的电话全程录音 | 执法机构 | 值班人员 |
2 | 线索核查 | 违法线索处置环节 | 违法行为发生地 | 录音录像 | 记录现场核查过程及结果 | 执法机构 | 执法人员 |
3 | 现场检查 | 调查取证 | 调查现场 | 录音录像 | 记录当事人或在场有关人员配合/不配合现调查、笔录审核及签字的过程及结果 | 执法机构 | 执法人员 |
4 | 现场勘测(含违法现场勘测及行政许可现场勘测) | 调查取证 | 勘测现场 | 拍照及录音录像 | 记录勘测现场及周边情况 | 执法机构 | 执法人员 |
5 | 抽样取证 | 调查取证 | 调查现场 | 拍照及录音录像 | 记录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取样主要过程 | 执法机构 | 执法人员 |
6 | 调查询问 | 调查取证 | 询问现场 | 拍照或录音录像 | 记录当事人或在场有关人员配合/不配合调查询问、笔录审核及签字的过程及结果 | 执法机构 | 执法人员 |
7 | 证据保全 | 调查取证 | 调查现场 | 拍照及录音录像 | 根据需要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进行保全的过程记录 | 执法机构 | 执法人员 |
8 | 听证 | 听证环节 | 听证现场 | 录音或录像 | 对听证全过程进行记录 | 执法机构 | 执法人员 |
9 | 留置送达 | 送达环节 | 送达现场 | 录音录像 | 记录送达时的过程和现场状况 | 执法机构 | 执法人员 |
10 | 公告送达 | 送达环节 | 执法中心 | 拍照或者录音录像 | 记录公告送达方式和载体及公告版面 | 执法机构 | 执法人员 |
11 | 责令改正 | 案件处理环节 | 核查地点 | 拍照或录音录像 | 记录按决定执行的改正情况 | 执法机构 | 执法人员 |
特别要求: | |||||||
1. 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行动,应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自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从现场带回当事人的,应当记录至将当事人带入执法办案场所时停止。 | |||||||
2.现场执法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等客观原因而中断、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中止原因进行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