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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濮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法律顾问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6-6 10:45:13    点击:301次    [关闭本页]



关于印发《濮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法律顾问管理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文旅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特研究制定《濮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法律顾问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4月1日

 

  

濮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文广旅体局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法律顾问工作,保障法律顾问依法执业,加强监督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文广旅体局法律顾问,是指文广旅体局根据需要,所聘请的为文广旅体局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家或法律专业人士。

第三条  文广旅体局政策法规科在局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局聘请法律顾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文广旅体局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法律事务;

(二)依法维护文广旅体局合法权利;

(三)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第五条  文广旅体局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一)为文广旅体局制定规范性文件、文广旅体局及其所属部门的重大决策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提供咨询或建议,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二)为涉及文广旅体局的有关调解、仲裁、诉讼、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涉及文广旅体局的重大案件、事件的研究讨论,并提供法律意见;

(三)受文广旅体局委派代理文广旅体局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它法律事务;

(四)协助文广旅体局起草、修改、审查重大行政、民事合同,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参与涉及文广旅体局的重要合同的谈判;

(五)经文广旅体局指派,以文广旅体局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反映民意和社会实情,并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

(六)出席文广旅体局召集的法律顾问会议并提供相关法律意见;

(七)指导和协助文广旅体局所属部门法律顾问工作;

(八)协助文广旅体局进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九)受托办理其他文广旅体局法律、行政事务。

 

第二章    

 

第六条  担任文广旅体局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在所从事的律师、司法、仲裁、法学研究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或属于本专业领域公认的杰出人士。

具体聘用条件为: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品行,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具有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在所从事的律师、仲裁、法学研究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四)在相关领域具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验,专业能力强;

(五)年龄在30岁至55岁之间。

第七条  文广旅体局法律顾问的聘请,由文广旅体局政策法规科依据本管理制度第六条规定,并结合其他条件挑选出合适人选,报文广旅体局审定确认。文广旅体局政策法规科上报人选时,应提供备选人员的详细资料并出具推荐理由,经文广旅体局审定后,由文广旅体局向法律顾问颁发聘书。

第八条  文广旅体局法律顾问的聘用,应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应明确规定聘用期限、聘用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聘用合同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聘用合同内容不得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九条  文广旅体局法律顾问的聘期为一年,期满可续聘。特殊情况下,文广旅体局可以提前解聘。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文广旅体局法律顾问的工作报酬包括固定报酬和个案工作报酬。固定报酬由双方在聘用合同中确定;个案工作报酬由文广旅体局参照社会同类法律事务收费标准,结合委托事项情况与法律顾问协商确定。但为文广旅体局及其领导决策办理法律事务和提供法律意见不支付报酬。

第十一条  文广旅体局法律顾问在文广旅体局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不占用行政编制,但为办理文广旅体局事务时发生的合理费用应由文广旅体局承担。

除前款规定外,文广旅体局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还享有正常工作、获得政治荣誉、物质奖励等方面的权利。

第十二条  文广旅体局应确保严格遵守约定支付工作报酬,保障工作待遇,并根据工作需要,努力为文广旅体局法律顾问提供下列工作条件:

(一)确保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确保办理法律事务时能够充分调阅相关资料;

(三)根据工作需要,提供进行调研的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在聘期间,文广旅体局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守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工作秘密;

(二)不得散布有损聘用单位声誉的言论;不得参加非法组织;不得参加旨在反对国家、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等活动。

(三)忠于职守,维护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以局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

(五)认真、细致、高效完成聘用单位交办的各项事务;

(六)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本管理制度规定以外的利益;

(七)与聘用单位交办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自行申请回避;

(八)受聘法律顾问应当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市级以上举办的法律知识培训,并每年至少一次为市文广旅体局工作人员开展法治教育培训;

)依法应履行的其他有关义务。

 

第四章 组织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文广旅体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对所聘法律顾问进行监督、管理。

文广旅体局政策法规科对受聘的文广旅体局法律顾问提供开展工作必要的介绍信等委托证明。

第十  文广旅体局政策法规科每年年末根据文广旅体局法律顾问的工作情况对其进行考核,考核的依据为工作建议、工作总结、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

第十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档,对于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法律顾问,由政策法规科建议予以解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  市文广旅体局所属各单位、各部门法律顾问的管理工作可参照本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  本管理制度由文广旅体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

十九  本管理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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