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濮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行刑衔接案件移送清单 | ||||||
| 日期:2021年9月7日 | ||||||
| 序号 | 涉罪 罪名 | 涉罪依据 | 涉罪条件 | 移送材料 | 移送部门 | 备注 |
| 1 | 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文物罪 | 刑法 第324条 |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2、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3、涉案物品清单; 4、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5、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 公安局 | |
| 2 |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 刑法 第328条 |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2、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3、涉案物品清单; 4、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5、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 公安局 | |
| 3 | 特定单位的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理规定 | 刑法 第361条 |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2、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3、涉案物品清单; 4、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5、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 公安局 | |
| 4 | 包庇罪 | 刑法第362条第 |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2、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3、涉案物品清单; 4、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5、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 公安局 | |
| 5 |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 刑法第363条第 |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2、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3、涉案物品清单; 4、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5、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 公安局 | |
| 6 | 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 刑法 第364条 |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2、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3、涉案物品清单; 4、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6、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 公安局 | |
| 7 | 组织淫秽表演罪 | 刑法 第365条 | 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2、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3、涉案物品清单; 4、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5、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 公安局 | |
| 8 | 淫秽物品的范围 | 刑法 第367条 | 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2、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3、涉案物品清单; 4、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5、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 公安局 | |
| 9 |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 刑法 第419条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2、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3、涉案物品清单; 4、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5、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 纪委 监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