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局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保证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单独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力与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实行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 本局内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局机关进行合法性审核,并经局主、分管领导负责人或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署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由本局统一文号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规定”、“决定”、“办法”、“通知”、“公告”或“通告”等。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在生效前应向社会发布,未经公布
的不得作为执行依据,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没有约束力。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规定后,应当自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由局政务法规科报上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八条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制定说明、制定依据、规范性文件正式刊印文本等一式三份,同时报送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
第九条 对于报送的规范性文件经审查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改正。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可以向本局或上一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书面意见,由本局或上一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处理。
2020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