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工作,全面掌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情况,进一步推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复议机关使用《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报备系统》报送复议、应诉案件统计报表,应认真填写复议、应诉案件的来源、经办人员、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分类、受理日期、结案日期等信息,对审结的复议、应诉案件应添加复议决定、判决结果等内容,自动生成上报报表。
第三条 自动生成的统计报表输出后,应由填表人、核表人、复议机关领导签名,并加盖复议机关公章,注明填表人联系电话。
第四条 纸质报表由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组成。
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报送本年度统计报表的同时,应当一并报送本年度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统计分析报
告,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及不足,提出改进意见。
2020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