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行政复议案卷归档查阅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复议案卷材料的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行政复议案件材料是指复议机构承办的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赔偿应诉案件形成的,反映整个案件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性载体、电子文件、图表、影像资料等历史记录。行政复议案卷为永久性档案。
第三条 行政复议案件材料按件建档,建立一案一档,一档多卷。归档案件由复议机构档案室统一保管。
第四条 案件承办人员结案后,负责按卷内目录将案件材料分类整理装订,交办档案室统一编号。
第五条 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及代理人(以下简称阅卷人员)按规定可以查阅行政复议案卷材料。
第六条 阅卷人员在查阅案卷材料前,应主动说明来意,出示身份证明,经复议工作人员同意并填写《阅卷登记表》后,方可查阅相关案卷材料。
第七条 阅卷人员可以查阅、摘抄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但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卷材料外。需要复印案卷材料的,应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后方可复印。
第八条 阅卷人员应当在阅卷室内进行阅卷,不能将案卷材料带出室外。
第九条 阅卷人员在阅卷时,应保持案卷材料的整洁和完整,不得拆卷、抽取、涂改、圈画、污损及增添新材料。
第十条 阅卷人员在阅卷时应当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吵闹,不准在室内吸烟、吐痰、乱扔纸屑和废弃物,不得干扰他人阅卷或干扰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工作。
第十一条 阅卷完毕后,阅卷人员应办理好归还案卷材料的手续,经复议工作人员检查后方可离开。
2020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