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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等信息传播视听节目许可
发布时间:2017-2-6 15:56:57   点击:次   【打印】【关闭

       一、事项名称:互联网等信息传播视听节目许可
       二、办理主体:濮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三、设定依据:《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第39号令)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
       四、申请条件:

       1.符合广电总局确定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总体规划和布局;
  2.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
  3.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设备、场所及必要的专业人员;
  4.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5.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服务信誉、技术能力和网络资源;
  6.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7.有可行的节目监控方案;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五、办理材料:
       1.申请报告1份,内容应包括:业务类别(自办节目、转播、集成等)、播出标识(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专用标识)、传播方式(频道播出、点播、下载定制、轮播、数据广播等)、传输网络、传播载体、传播范围、接收终端、节目类别、集成内容等;
  2.《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1份;
  3.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内容规划、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4.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5.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
  6.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及与开展业务有关的证明(网站注册文件、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许可文件等);
  7.公司章程、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申请人为企业的)。
       六、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逐级上报。
       七、收费标准:无收费
       八、办理地点:濮阳市人民路中段市政府综合办公楼11楼1221-1223房间
       九、办理时间:5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0393-6668676
       十一、其他共同审批部门: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