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公告公示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市直单位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10-13 09:25:10   点击:次   【打印】【关闭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依据该规定,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实际及各单位申请情况,经依法审查,确认以下行政机关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可以依法独立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濮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濮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濮阳市财政局

濮阳市商务局

濮阳市水利局

濮阳市林业局

濮阳市科学技术局

濮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濮阳市教育局

濮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濮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濮阳市统计局

濮阳市医疗保障局

濮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濮阳市城市管理局(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濮阳市农业农村局

濮阳市应急管理局

濮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濮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濮阳市公安局

濮阳市森林公安局

濮阳市审计局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濮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濮阳市交通运输局

濮阳市司法局

濮阳市民政局

濮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中共濮阳市委机要保密局、濮阳市档案局、濮阳市新闻出版局在行使三定方案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时,依法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已公告的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凡越权行政,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凡未经公告的单位,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得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各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执法活动时,需依法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亮证执法。




2019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