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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1-4-15 11:12:15   点击:次   【打印】【关闭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对其制作以及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
  第三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四条 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局负责同志工作分工;
  (二)局工作职责、机构设置,监督电话、值班电话,各科室工作任务和办公地址分布、办公电话;
  (三)局办文、办会、办事的依据、程序及服务承诺;
  (四)局按规定应予公布的实施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项目及有关事项;
  (五)局有关文件、有关会议议定的需对社会公开的事项;
     (六)局有关责任追究和监督办法; 

    (七)其他应对社会公开的事项。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六条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七条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对于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八条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九条 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要全部在局网站信息公开栏目上公开,对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重大信息要同时以新闻发布的形式公开。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