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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加强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0-8-28 08:49:04   点击:次   【打印】【关闭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化领域行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厅字〔2016〕30号)《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文化部、民政部关于印发《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人发{2000}60号)《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国家体育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八部委《关于促进和规范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的意见》(体规字{2020}2号)和文化部、体育总局、民政部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文化体育领域社会组织的管理,创新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市文广旅体局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市文化艺术和体育类社会组织发展特点和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市文广旅体局业务主管的文化艺术类和体育类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包括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濮阳市内设立的代表机构)。
       市文广旅体局负责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置审核,社会组织的组织建设、资格审查、业务监督,以及社会组织年检、换届、章程修改等初审工作。
        一、关于成立、变更和终止
      (一)申请成立文广旅体局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其业务范围应当符合文广旅体局职能范围。应当符合文化艺术和体育类社会组织布局结构要求,以促进文化艺术和体育事业的发展繁荣为宗旨,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文化艺术和体育繁荣等公益目的而设立。拟成立的社会团体业务范围不得与已成立的社会组织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
      (二)申请文广旅体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的发起人、发起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应在本行业、本学科、本专业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代表性,在全市具有较大影响力和带头引领作用。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人 )。
       2.各县区发起人、发起单位申请登记成立社会组织,应向当地文化体育主管部门、民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成立。
     (三)申请成立市文广旅体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的基本要求。
       1.应当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固定的住所和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拟定名称须经市民政局预审通过。
        2.应当有合法的、代表本社会组织成员意志的章程,章程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关于社会组织管理的有关规定。
        3.应当有合法的资产和资金来源。申请成立社会团体注册资金市级不少于5万元人民币,县级不少于3万元。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应当利用非国有资产,开办资金市级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县级不少于5万元人民币。
      (四)申请成立社会组织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的发起人应向市文广旅体局提交筹备成立申请文件(包括:筹备成立申请书,章程草案,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会员名册,资金证明,住所证明)、租赁合同(房屋租赁期限不低于一年)、业务范围涉及相关科室意见。
       2.申请设立基金会的申请人应向市文广旅体局提交申请设立文件〔包括:申请报告,基金会登记申请书,章程草案,拟任理事、监事名单、身份证明,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简历及所在单位证明,法定代表人登记表,验资证明表(验资报告登记后再行补充),住所证明〕、登记事项表、财务人员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和执业资格证明、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低于一年)、业务范围涉及相关科室意见。
       3.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人应向市文广旅体局提交申请登记文件〔包括:单位(法人)登记成立申请书,章程草案,民政局预审通过名称的批准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及所在单位证明,申办地户籍证明及固定住址和联系方式,主要业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副高以上职称),资金证明,住所证明〕、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低于一年)。
      (五)申请成立社会组织工作程序。
       1.市文广旅体局收到申请成立社会组织的全部有效文件后,及时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合格的,出具同意成立(基金会、民办非企业)或同意筹备(社会团体)的批准文件;不合格的,告知发起人或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发起人或申请人持市文广旅体局批准文件及相关材料向市民政局申请成立(基金会、民办非企业)或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获得市民政局批准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发起人,应按规定时限完成筹备工作,并向市文广旅体局提交申请成立登记文件(包括:成立大会情况报告,民主表决通过的章程,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理事、常务理事、会员名册,资金证明,住所证明);市文广旅体局收到全部有效文件经审查同意后出具成立的批准文件;发起人或申请人持市文广旅体局批准文件及相关材料向市民政局申请成立登记。
        3.获得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社会组织,办理登记手续,凭《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公章、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开立银行账户、进行税务登记注册等。
        4.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应在登记后30个工作日内到市文广旅体局备案。
      (六)社会组织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
       1.每个社会团体设立数目实行总量控制。
       2.对于组织机构健全、运转规范、无违规行为、近三年年度检查合格、符合发展需要的,经市文广旅体局审核同意,按规定申请设立。
       3.社会团体、基金会应对其下设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严格管理,督促其依法依规运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自觉接受上级社会团体的管理和监督,按照该社会团体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组织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
       4.社会团体不得在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分支(代表)机构,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
       5.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七)社会组织业务变更。
       社会组织向市民政局申请变更登记下列事项,应当事先报市文广旅体局审核同意后报市民政局审批:
       1.名称。
       2.业务范围。
       3.业务主管单位。
       4.法定代表人、秘书长以上负责人。
       5.住所。
       6.原始资金。
       7.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活动地域和住所。
      (八)社会组织终止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事先报市文广旅体局审核同意后向市民政局申请注销登记:
       1.完成或改变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分立、合并或自行解散的;
       3.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九)社会组织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社会组织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十)社会组织终止或有重大变更事项与原社会组织名称、宗旨、性质、业务范围等不一致的,不得再以原社会组织机构名义进行活动。
      (十一)社会组织应在完成变更、终止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文广旅体局备案。
        二、关于组织建设
      (一)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机构设置,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二)社会组织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不含名誉职务)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四)社会组织每届期满应及时换届,换届后按规定重新报市文广旅体局、市民政局审批备案。
      (五)社会组织的换届、章程修改、法定代表人变更等重大事项要按规定事先报市文广旅体局审核。
        1.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应按规定提前2个月向市文广旅体局报送相关文件。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文广旅体局审核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2.章程修改应符合示范文本的格式和内容。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报市文广旅体局和市民政局预审。预审通过后,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报市文广旅体局审查同意,再报市民政局核准。
        3.法定代表人变更应事先向市文广旅体局报送拟任人选情况材料。经审核同意后,按照章程规定程序进行表决,再报市文广旅体局和市民政局批准备案。
      (六)党政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发起成立社会组织。
       (七)严格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中兼职。在职国家公务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在社会组织中兼职的,须根据相关规定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导干部(副科级以上)在社会组织中兼职的须根据相关规定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国家现职公务员一律不得兼任民办非企业领导职务,一般不可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工作人员。现职公务员确因工作需要担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和工作人员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及相关规定获得批准同意。
        三、关于党的建设
      (一)中共濮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社会组织委员会,负责市文广旅体局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党建管理工作。
      (二)申请成立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应做好党组织建设工作。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都要成立党的组织;不足三名的,应根据业务相近和地域相近的原则联合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可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社会组织负责人可兼任党组织负责人。
       四、关于培训行为
      (一)社会体育俱乐部应严格规范培训行为。
       1.明确培训宗旨。促进社会体育俱乐部规范有序发展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体育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正确的发展方向。社会体育俱乐部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体育精神融入体育培训全过程,防止外来文化对青少年产生不良影响,为社会提供更多正能量。
        2.规范招生行为。社会体育俱乐部应实事求是地制订发布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自觉接受监督,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杜绝培训内容名不符实,不得以欺骗、威胁等手段强迫培训对象接受培训,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努力提升培训对象满意度。
        3.严格收费管理。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社会体育俱乐部收费监管,严格预付费管理。社会体育俱乐部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按规定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应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4.科学设置课程。社会体育俱乐部应针对不同培训对象、培训目的灵活安排培训内容,设置科学有效的培训课程,培训内容和课程应与培训对象的年龄、身体状况、运动能力等相匹配,采取必要措施减少运动伤害,注重培训效果,着力提高培训对象的运动技能和身体素养。要在培训中开展反兴奋剂知识教育,严禁组织、帮助、欺骗、教唆培训对象使用兴奋剂。
       五、关于监督管理
      (一)社会组织应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1.凡举办各类属于行政审批的项目或涉及评比达标表彰的文化艺术和体育活动,以及其它需要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同意的活动,要严格按照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2.社会组织要加强对主办的各类文化艺术和体育活动的管理。不得只挂名收费、不参与管理;不得以承包或变相承包的方式将活动的组织工作转包。确需社会中介机构承担大型活动部分工作的,要通过与其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或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将各项责任落实到位。
        3.社会组织举办活动对外宣传不得夸大其词、含糊其词、误导群众;不得擅自以市文广旅体局或其他政府部门的名义进行宣传。对外要规范使用核定的本单位名称,不得擅自在单位名称前冠以“市文广旅体局”“市文广旅体局直属”“市文广旅体局主管”等误导性词汇。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将党委、政府领导及市文广旅体局领导列入活动组织机构进行宣传。
       (二)社会组织每年应开展公益性活动不得少于3次。凡出现投诉案件,一次警告,两次下发停业整改通知,3次提请市民政局进行吊销。
       (三)社会组织不得强制文化体育单位或个人入会、摊派会费、派捐索捐;不得从事行政性中介活动;不得擅自编印、发行内部报刊;不得与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境外组织或个人合作;不得与未经登记批准的非法组织合作或联合组织活动及非法编印印刷品。
      (四)社会组织要加强财务管理,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会组织的资产。
       1.社会组织每年年终前要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有关财务收支情况。
       2.社会组织的经费,以及开展活动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业务建设,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3.社会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五)社会组织每年应在规定时间内按时参加年度检查。一年不参加年度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写出书面说明和检查,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补检,补检等次最高为基本合格。超过两年(含两年)不参加年度检查的或连续两年年度检查不合格的,提请市民政局予以吊销。
      (六)市文广旅体局建立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对出现被投诉和不按时参加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社会组织列入“异常名录”,对有违规违法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列入“黑名单”,提请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注销、吊销或撤销。
      (七)社会组织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市文广旅体局进行纠正处理,或提请市民政局予以行政处罚。
        六、有关说明
      (一)本实施意见由市文广旅体局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 月1日起施行。
        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8月27日起至9月10日,广泛向社会征求意见。联系人:李相景 电话:15239993159 
         邮箱:
puyangshewenke@163.com

 


                                                                                   2020年8月27日